爱旭股份(600732):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9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相关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10月30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因2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部分期权行权期满,公司拟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18,33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948,455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及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中17,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107,5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 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35,830股,及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055,955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注销 (1)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2023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因20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330股,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5,027份。 2.因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而注销 (1)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行权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限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5日止。截至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823,428份,公司将对上述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18,330股,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948,455份。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023 13.21 / 本次回购注销的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元股。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500股,注销其持有的已107,500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份。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68元/股。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83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除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总股本有所影响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激励计划、2025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注销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尚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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