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300428):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01:29 中财网
原标题:立中集团: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天津 ·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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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4
...................................................................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1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宇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5、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7
、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市948
七一东路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 11:30 13:00 15:00
~ ,下午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8,239,6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2472%。

2、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7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813,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691%。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8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2,053,01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416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成玉洁律师、刘宇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1:《关于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1,909,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7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9%;反对1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7%;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1,91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1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7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8%;反对1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8%;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7%;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1.0848% 10,9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042%;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34.7169% 10,900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7%;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8%;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042%;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69%;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5%;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8%;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73%;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34.7169% 16,000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3%;反对4,802,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4%;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08%;反对4,802,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68%;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7%;反对4,82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6%;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67,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76%;反对4,825,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26%;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37,241,450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5%;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1%;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9,001,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73%;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0%;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7%;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717%;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0%;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7%;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8%;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9,002,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717%;反对4,79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69%;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5%;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1%;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0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73%;反对4,80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0%;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12:《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7,22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70%;反对4,81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4%;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81,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211%;反对4,81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631%;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 < >
议案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1,91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12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0.0035%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7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0%;反对12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6%;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0.1115%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宇蓬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