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9205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13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 1月 5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 7月 17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5年 10月 30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沟通会或业绩说明会,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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