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920575):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20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2年 1月 21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2023年 12月 26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 2025年 11月 14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后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及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三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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