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92057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20:51 中财网
原标题:康乐卫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制定)

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29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制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30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亦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或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人数或相关委员回避后非关联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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