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00041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41:32 中财网
原标题:合百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
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
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
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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