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600350):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16:08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管理的
规范化与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工作程
序、审计人才库管理、审计成果运用及考核问责、审计信息
化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直接领
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审计法
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对公司各权属
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
与财务、审计等业务相关的各种技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
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法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
策、规章制度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
(四)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七)本单位任命或推荐任命的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行政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
跟踪审计;
(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十)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
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在审计工作期间,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登录、
查询本单位及其权属单位的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系统;
(二)有权要求权属单位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
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及调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
务会计报告、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专项工程进度、在金融机
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检查本单位及权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做出专项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进行综合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被审计人员应当承担
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十二)有权及时获得上级下发的有关财经工作文件及
公司内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办法。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目标
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审计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
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项目。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审计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责
任审计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计根
据公司安排或公司业务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关专业的
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审计组长原则上
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必要时可抽调审计人才库人员、
相关部室业务骨干、聘请外部审计专家组成联合审计组。抽
调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审计法务部可委托
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项目,至少安排一名专
职内部审计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做好组织协调配合,
监督复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基
础上,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和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与内
容、组织与分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审计实施阶段的
操作依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实施前,公司审计法务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特殊审计业务,经主要负责
人批准,审计小组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二)积极运用各种审计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
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需及时形成审计结论
与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长出具审计报告初
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
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
告初稿进一步核实、修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各级领
导审阅,最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委
托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对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审计组应及时向分管
审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等报告。对审计中发现
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审计法务部应当区分情况依规依纪依
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立行立
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
时间等,认真落实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和有关证明
材料。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进
行严格审核;及时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视情况进行持
续跟踪或开展后续审计。

(八)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按规定报
送组织、纪检、考核等部门。

(九)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销号管理、
结果认定、审计成果运用、后续审计等内容参照公司《审计
整改与成果运用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法务部应及时将审计立项文件、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并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人才库入库人员从各权属单位
养护、信息、投资、财务等方面业务骨干中遴选产生,根据
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进行系统调整。

第二十条入库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能严格遵守审计
“四严禁”、“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坚持原则、实事求
是;
(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业务理论精、实践经验
丰富;
(五)权属单位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入库不受第(c)项限
制。

第二十一条征集入库流程:
(一)单位推荐。各权属单位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有关
业务骨干,择优推荐入库。

(二)公司审查。公司审计法务部会同相关部室,对推
荐人员进行筛选、审核,确定并公布入库人员。

第二十二条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
权利:
(一)入库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二)入库人员对承担的审计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不
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审计活动中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人才库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服
务公司审计法务部安排;
(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四严禁”、
“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三)依法从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
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人才库管理
(一)培训教育。公司审计法务部每年组织入库人员进
行1-2次业务培训。

(二)考核鉴定。审计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对成员的政
治素养、工作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鉴定,
经审计法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反馈至所在单位。

(三)动态调整。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入库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1.一年内经抽调累计2次不参加审计活动。

2.参与审计活动后经考核鉴定不合格。

3.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其他不宜从事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权属单位要积极向公司内部审计人才库推
荐业务骨干;保障入库人员按时参加审计工作,无极特殊情
况不得请假或拒绝抽调,并对有关业务培训活动给予支持;
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安排的内审活动期间,派出单位应及时
做好工作交接,不得中途抽回、更换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入库人员参与内部审计期间表现,纳入权
属单位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入库人员经鉴定表现优秀的,公
司审计法务部结合被抽调次数和期限长短,审计绩效考核加
1-5分;入库人员中途调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不
加分。

第六章审计问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问责形式主要分为单位绩效考核扣分
和个人处分两种。单位绩效考核扣分指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
发现问题性质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时,对相
关单位在审计法务部考核或约束性指标部分给予扣分处理。

个人处分指根据问题性质及影响程度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问责的,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审计问责按照“逢审必究”的原则,严格
依据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法务部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问
题情节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考核问责处理意见,报分管审计
领导、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处理意见,公司将在年终经营绩效考核
中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处理,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
审计法务部移交给权属单位或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审计法务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问责标准:
(一)公司审计法务部根据近年来各类审计检查发现的
问题情况,整理编制《审计发现问题风险清单》,对各类问
题可能产生风险及对应的风险等级进行了明确,问题风险等
级分为“低”、“中”、“较高”、“高”共4个级别。

(二)公司各类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审
计问责的依据,审计法务部根据问题影响程度分别在审计法
务部考核扣分或约束性指标扣分,具体参照《审计发现问题
风险清单》中规定的问题风险等级进行判定,扣分标准如下:
1.风险等级评估为“低”、“中”及“较高”的,在年度
经营绩效考核审计法务部考核部分予以扣分;
2.风险等级评估为“高”的,在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约束
性指标扣分;
3.《审计发现问题风险清单》中未明确的问题,由审计
法务部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后确定;
4.审计整改不到位,重复出现前期审计发现问题的,按
上述标准加倍扣分;
5.特殊情况根据公司领导意见进行问责。

(三)问题风险等级为“较高”及以上的,同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问责具体事项详见《审计发现问题风险清
单》,本部分仅对高风险事项进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方面:
(一)投资管理方面
1.在投资前期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风险
评估等阶段论证不充分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审计、评
估等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如违反投资管理相关
规定,采取以大拆小、变更名称、瞒报后续投资等回避审批
程序的行为;
4.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违反规定超
比例开展省外投资项目(不含省外区域公司);
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单位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部分重要事项未明确或存在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6.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违反规定以各种形
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
关联方输送利益;
7.项目实际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差异较大;
8.合作方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如需合作方(或原
股东)提供担保措施的,未按约定提供有效的投资担保;未
按照规定和期限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手续;未
按期支付投资收益造成较大影响的;
9.项目投后管理不到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
险时隐瞒上报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已触发回购条款未
及时采取措施、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致使标的企业失控等。

10.违反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或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2.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等;
3.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的;
4.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6.违反规定集资、发行债券、捐赠、担保、拆借资金或
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7.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
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8.项目资金被合作方占用;向非控制企业出借资金;
9.违反规定开展股票、委托理财、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
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10.因资金管理方面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其他情形。

(三)工程及招标管理方面
1.按规定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招标采购,或后补招标采购
程序;
2.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因招标控制价设置不合理、招标或非招标过程存在违
规行为等造成采购标的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造成资产
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4.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
取有效措施,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造
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6.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变更工程建设规模或内容和
追加投资等,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7.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
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负面
影响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况;
8.因工程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
形。

(四)内控与风险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
控及风险管理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2.对上级有关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
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
律审核,或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法
律意见,或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风险漏洞;
4.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对重大风
险未能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5.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6.风险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致使有利证据灭失,
丧失挽损时机,损失进一步扩大;
7.因内控或风险管理工作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购销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关键条款缺失或存在对己方
明显不公平条款,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2.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3.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货权失控贸易、成本倒挂
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
4.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
果;
5.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
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6.大额往来款长期挂账或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
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7.因购销管理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
他情形。

(六)其他方面
1.拒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内外部审计的;
2.无特殊原因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的;
3.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审计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审计计划、过
程跟踪、审计成果、审计整改等全流程的线上运行,实现审
计各参与方审计业务电子化办理,实现审计成果数据的自动
化统计和可视化展示。

第三十四条审计法务部统筹负责审计信息化平台的管
理和维护工作,并通过该平台实施审计,立项、底稿、报告
等每个环节均实行多重复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报送截止期限内反馈审计
底稿、报送整改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务部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审计结
果的动态跟踪,动态掌握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进度和情况,直至
整改完毕。各单位应按时在系统中填报挂号问题最新整改进
展情况和整改结果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审
计法务部。

第三十七条审计信息化平台以用户账号和密码为登录
识别标识,采用一人一个账号的原则,各岗位人员须对登录
密码保密,不得将用户账号和登录密码告知他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领导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妨碍或者不配
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
计决定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
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
秘密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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