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60088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 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 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如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 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遵循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编制。季度报告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披露时间应当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规定。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 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 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为指定的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 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第五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 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连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等原因知晓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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