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6003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36:13 中财网

原标题:龙净环保: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5-076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1月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福建龙岩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龙净环保工业园1号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7.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7.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7.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7.05发行数量
7.0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7.07限售期
7.08上市地点
7.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7.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8< 2025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9《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0《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3《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 案》
1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6.00《关于选举谢雄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6.01谢雄辉先生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5相关内容于2025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披露。

议案6-16相关内容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

(二)特别决议议案:3、6-15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6
(四) :1-2 6-11 13-1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 、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当回避表决。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388龙净环保2025/10/3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11:00点前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与信函方式登记(以抵达公司证券部时间为准),出席会议时需验看原件;
(二)法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三)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364000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10-3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议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7.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7.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7.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7.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7.05发行数量   
7.0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7.07限售期   
7.08上市地点   
7.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7.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8《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9《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0《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1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3< >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 约的议案》   
1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6.00《关于选举谢雄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16.01谢雄辉先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议案
议案一、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子公司紫金龙净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龙净国际”)拟向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下属子公司紫金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国际资本”)申请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借款额度(若取得更低成本的银行融资,则不会使用本次关联方借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紫金龙净国际拟向紫金国际资本申请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7.5%(参照美元SOFR利率加一定基点),具体以双方签署借款协议时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紫金国际资本有限公司(ZijinInternationalCapitalCompanyLimited)
公司注册证书编号:2625950
商业登记证书号码:68667870
办事处地址:UNIT7503ALEVEL75,INTERNATIONALCOMMERCECTR,
1AUSTINRDWESTKLN,HONGKONG
成立日期:2017-12-19
经营范围:集团财资管理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美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1.4545.22
负债总额39.5842.75
净资产1.872.47
项目2024年1-12月 (经审计)2025年1-6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971.05
净利润0.950.59
(二)关联关系
紫金国际资本是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控制的全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该关联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预计本次交易按协议约定履行的风险较低。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各方
出借人:紫金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借款人:紫金龙净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二)借款金额
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

(三)借款期限
自借款之日起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7.5%(参照美元SOFR利率加一定基点),具体以双方签署借款协议时为准。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紫金龙净国际本次向紫金国际资本申请不超过1.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本数)的借款额度,主要系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增强公司资金周转,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此次控股股东通过合规关联交易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项目执行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借款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资金使用由公司统一管五、该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紫金龙净国际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9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紫金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同类别的关联交易。

请审议!

议案二、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优化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的控股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紫金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紫金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与紫金财务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交易限额如下: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50,000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50,000万元
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紫金财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控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943778565
注册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办公大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辉
注册资本100,314.6万元
成立时间2009年9月24日
经营范围非银行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与 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同受紫金矿 业的控制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紫金矿业
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4 12 31 截至 年 月 日 (经审计)2025 6 30 截至 年 月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99.67亿元184.31亿元
负债总额181.92亿元165.45亿元
净资产17.76亿元18.86亿元
项目2024 年度 (经审计)2025 1-6 年 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14亿元1.61亿元
净利润1.80亿元1.10亿元
(二)关联关系
紫金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紫金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1、办理存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存款利息)。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甲方将严格执行银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以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

2、办理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日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贷款利息)。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自身资金状况和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不高于其他成员单位收费标准。

4、办理其他金融业务。甲方在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不高于其他成员单位同类业务水平。

(三)生效
《金融服务协议》需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自甲乙双方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在达成书面协议前,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装备制造、EPC工程建设及服务、发电及输电、电池制造及销售等业务,主要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上述关联交易,独立性不受上述关联交易的影响。紫金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紫金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程序和决策程序。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与紫金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基于公司经营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9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过去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紫金财务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本议案内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请审议!

议案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10 18 www.sse.com.cn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所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该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

请审议!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标红为修改部分):

原《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标红为修改部分)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三章 会议类型及股东会召集第三章 会议类型及股东会召集
第九条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九条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章 股东会提案第六章 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第七章 提案的要求第七章 提案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依法有权向股东会提名董事、 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可以提名公 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 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 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 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 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及有权部门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 和程序为: (一)依法有权向股东会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 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还需遵 守公司章程及有权部门的规定。
  
  
  
  
  
  
  
第九章 非股东的出席第九章 非股东的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章 大会主持人第十章 大会主持人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四章 股东的质询第十四章 股东的质询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十六章 表决第十六章 表决
第六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 票,应当由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第六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 票,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 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 上时,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 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六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 时,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选举独 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独立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六章 表决第十六章 表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第八十条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 当对每个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九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第十九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八十六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员姓名; ......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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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标红为修改部分):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标红为修改部分)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裁、董事 会秘书。...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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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了逐项认真自查和谨慎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主要包括:一、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10月25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9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紫金矿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取得的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67,926,112股(含本数),发行股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1024 18
月 日,距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个月。本次发行的规模和时间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适用意见之规定。

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额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指引第18号》第五条适用意见之规定。

七、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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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紫金矿业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10月25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4.88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9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P1= P0-D / 1+N
两项同时进行: ( )( )。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五、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67,926,112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后紫金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485,437,64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76%。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额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紫金矿业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紫金矿业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相关法律、法规对决议有效期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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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拟于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10月25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4.88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9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67,926,112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后紫金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485,437,64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76%。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预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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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此,公司编制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披露2025 A
的《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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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于2025年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额补充流动资金。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安全、高效的运用,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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