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源创(688001):华兴源创: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非独立董 事中,包含职工代表董事1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并对股东会负责。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低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 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议;超过公司董 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除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 时限。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 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 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如有),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当场作出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五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放弃的票数)。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如有)、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议程、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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