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600860):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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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115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内退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实际为115名,其中5名在授予后至本次解除限售期间发生了辞职、内退或工作调动,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为110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总量的3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110名,因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4,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具体情况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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