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取消监事会,主要包括删除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规定;取消公司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内容,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新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除上述重点修订内容以外,根据《章程指引》的修订内容,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对“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交的资料”、“公司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清算”、“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二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简
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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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
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六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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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增条款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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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
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一条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
其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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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 |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
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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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
上市外资股。 | 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
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7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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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
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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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及依照章程第
二十五条规定购回股份后,属于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被注销后,应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的票
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
及依照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购
回股份后,属于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股份被注销后,应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的票
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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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
份应当可以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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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份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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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四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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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其他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其他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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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
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种类和份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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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普通
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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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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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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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 | |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8 |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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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
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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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1 |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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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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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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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
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
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
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
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
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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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
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
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
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
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
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
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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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6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
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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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三)(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做出决议;
(五)(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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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决议;
(六)(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做出决议;
(七)(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对公
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
三条下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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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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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六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
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
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或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百分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
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监事会提出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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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公告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深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公告
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深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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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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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下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下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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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股东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在股东会
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
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
行特别提示。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分,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分,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分。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需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
意见。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
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
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
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股东会通知中
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分,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分。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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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代
理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
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
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
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
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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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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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 | |
| 3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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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
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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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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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八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
| | | |
| |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应
当终止。 |
| 40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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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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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做出
述职报告。 |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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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 |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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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及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
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及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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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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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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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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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
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
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
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信息。 | 第九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公开征
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机构
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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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或不
再续聘及审计费用(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
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 | 第九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或不
再续聘及审计费用(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
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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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五)(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
| 49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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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
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51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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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2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拟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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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
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否则,
有关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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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4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 第一百条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
| | | |
| |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核数师及/或股份
过户处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核数师及/或股
份过户处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55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股东会决议中公告。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
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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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56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
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或
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股
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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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57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董
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58 |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四条 审 计
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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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9 |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五条 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60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对
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
| 61 |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 | |
| 62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股
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为党组织正
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城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
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法律或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
党委。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城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
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法律或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
党委。 |
| | | |
| | | |
| | | |
| 6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
章》等党内规章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
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
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公司选聘高级管
理人员时,公司党委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
名的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对拟任人员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
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规章履行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
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
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公司选聘高级管
理人员时,公司党委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
名的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对拟任人员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
实履行监督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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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5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利。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
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当日后及召开股东会七天之前发
给公司。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
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利。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
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当日后及召开股东会七天之前发
给公司。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
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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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6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 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4、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5、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7、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8、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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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决定派发公司中期股利的方案;
15、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
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14、决定派发公司中期股利的方案
14、15、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16、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7、1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
11项第6、7、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
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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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
以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专人送
交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监事会、公司经理或者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同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相同,但应提前八
小时以上发出通知,在通知时限上应当在会
议召开之日前的十天内。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以特快专递、挂号邮
件、电子邮件或专人送交的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公司经理或
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同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相同,但应提前八
小时以上发出通知,在通知时限上应当在会
议召开之日前的十天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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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8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如董事本人或其联
系人(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内所定义者
具相同含义)对任何合同或安排有重大利
益,则该董事(除非获香港及中国有关的上
市规则、法律、法规豁免者)不得对批准上
述合同或安排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或其联系人(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内所定义者具相同含义)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除非获中国或香港有关的上市规则、法律、
法规豁免者,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董事本人或其联系人(香港联交所证 |
| | | |
| | | |
| | | 券上市规则内所定义者具相同含义)对任何
合同或安排有重大利益,则该董事(除非获
香港及中国有关的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豁
免者)不得对批准上述合同或安排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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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 7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7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7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73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公 司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
| | | |
| |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非
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删除条款,调整至章程第一百四十六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 75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机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 |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 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机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7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7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
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
规定不符合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7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
| | |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9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上市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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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
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将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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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
市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非
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8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非执
行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83 |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非执行董事职务。 | 删除条款 |
| 8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
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
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
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实地考察。 | 删除条款 |
| 8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 | 删除条款 |
| 8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 | 删除条款 |
| |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任前,独立
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 |
| 87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 | | |
| 88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 |
| | | |
| | | |
| 89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
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 |
| 9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9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2 | 第十五章监事会
第十五章全部条款 | 删除条款 |
| 93 | 第十六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 | | |
| 9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
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 | | |
|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监事辞职应当
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监事辞职应当分别向董事会、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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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八十条 如因董事、监事的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董事、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监事填补因董事、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监事选举做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以及余
任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
因董事、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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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 | 选举董事、监事填补因董事、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监事选举做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以及余
任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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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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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 | | |
| | |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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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 事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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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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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
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
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
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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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 | |
| 105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
| | | |
| | | |
| 106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 | | |
| |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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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 公 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108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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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10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 内 部
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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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112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13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14 |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增
资与减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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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
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 | | |
| 116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17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18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119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0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21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
| | | |
| |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122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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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123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
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 | | |
| 124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写成,
然后翻译成英文,如有互相抵触,以中文为
准。
本章程所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会议均以中文为会议语言。 |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
程用中文写成,然后翻译成英文,如有互
相抵触,以中文为准。
本章程所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会议均以中文为会议语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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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5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
章程的附件。 |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
| | | |
| | | |
| 126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 | | |
| | | |
除上表所述外,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