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登记、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将经部门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审批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2)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审核通过后,将《审批表》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审批表》及《保密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作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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