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000803):《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47:53 中财网
原标题:山高环能:《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988,309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296,153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 股,均为普通股。 470,988,309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466,296,15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依法 返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依法 返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需获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10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本章节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均由监事会修改为“审 计委员会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10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删除)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及非职工监事,决定董事会 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删除)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删除)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董 事4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 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董事四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可 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1/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具名投 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 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具名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二十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第一节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第一节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删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审计管理中心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管理中心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管理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当面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10 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报 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一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报刊)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至少在一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报刊)上 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少在一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报刊)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如仅涉及前述修订,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和引用的条款序号的调整等也不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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