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给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告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首席财务官提交支付依据,经首席财务官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会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资金往来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与其部门业务相关的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他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