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规范运营,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执委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执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执委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落实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三)审核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核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具体经营项目方案; (六)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负责人; (七)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批准公司日常经营制度;(八)督促、检查公司各事业群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情况;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对执委会进行审批权授权的范围为:执委会每年度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交易事项包括: (一)主业投资; (二)非上市子公司股权融资; (三)购买资产; (四)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放弃权利; (九)对外捐赠。 上述事项具体额度为: 1.对于第(一)项至第(八)项,投资总额/交易金额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境内)、零点五亿美元(境外)的事项,由执委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额度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集团合并归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对于第(九)项,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3.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低于三百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的,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如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执委会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同意公司向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提名的董事在芯源微董事会上,表决同意芯源微董事会向执委会授权的相关议案。 第九条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二)组织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出席的,可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根据经营需要,其他业务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执委会会前、会中及会后的相关工作,包括会前通知发布、议案收集,会中组织汇报、会议记录,会后决议事项执行进度跟踪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执委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原则采取现场会议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表决形式。 第十五条执委会必须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六条执委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会议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执委会审议议案,需要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议案材料及所需补充材料报公司资本证券部,并随附执委会相关决议文件,以便安排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未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的相关名词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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