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2:40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华创: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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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年 10月 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条款拟修订条款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2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以购买、出售等方式处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以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3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说明理由并公告。公告。
4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大会的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的提案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6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7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8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式;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0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 外股权投资等),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以下述方式处置 公司资产: 1.购买、出售; 2.债务抵销、重组; 3.资产租赁、置换; 4.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5.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的上述资产处置 行为。 在一年内被处置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放弃权利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的; (二)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 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交 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
 的百分之三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权益的 子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贷款。 (四)董事会批准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只 限于金额相等的互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的 权限为: 1.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3.累计运用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或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或本规则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针对上述交易事项,董事会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执行委员会进行授权。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公司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批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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