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600123):兰花科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2:59 中财网

原标题:兰花科创:兰花科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3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6
...................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并修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6
..........................................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9
..............................................
议案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82
..................................
议案六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5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须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5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星期三)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出席会议时确认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生效。

(4)会议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5)登记地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8、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3)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人: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8
四、为保证本次股东会顺利进行,维护正常会议秩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除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对于影响股东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由主持
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
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2025年11月21日)
一、宣布开会
二、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题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并修改为《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五、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六、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九、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公司治理符合监管要求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描述。全文的
“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将第六章“公司党委”调整为第五章,第五章“董事和董事
会”调整为第六章。

3、因公司设有专门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避免重
复,删除了关于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相关内容;
4、涉及变化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和顺延。

具体情况见附件: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
对照表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章程。
第三条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山西 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8]第70号文件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40000713630037E。第三条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山西 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8]第70号文件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 用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13630037E。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 街2288 号,邮政编码:048000。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 家庄街道凤台东街2288号,邮政编码:

 048000。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 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或其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 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山西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限下 属有采矿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型煤、 型焦、建筑材料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煤炭安全管理、煤炭资产管理、企业管 理服务、煤炭安全技术服务;矿山机电设备及 其配件的加工、销售、维修;计算机网络建设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分支机构经营】;肥料 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分 支机构经营】;燃气经营【分支机构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分支机构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及软件开发、转让;煤炭转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的研究开发及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尿素 农用碳酸氢铵、化肥、复合肥的生产、销售(仅 限分支机构使用);煤矸石砖的生产、销售(限 分支机构使用);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 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煤炭洗选加工;己内酰胺聚合切片、≤3%双氧 水消毒液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环己 酮、环己烷、环乙烯、发烟硫酸、硫酸、双氧 水、氨水、氢气(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以《安 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煤炭批发、经营;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仓储 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煤层气地面开采、 道路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 机构核定的为准)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 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分支机构经营】; 炼焦【分支机构经营】;矿山机械制造;矿山 机械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软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分支机构经营】 建筑砌块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砌块销 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 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 明显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 法机关举报或投诉,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删除

规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 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发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 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 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 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监事,则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 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实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 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 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日之次日删除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党 委(略)
第六章 党 委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未尽勤 勉义务,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开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调整至第三节) 
第三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设副董事长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对外投资、项目投资 委托理财或贷款、国债投资、股票投资等,其 投资权限是:涉及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的,则 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出售、收购和置换等 资产重组行为的权限是:涉及公司出售、收购 和置换的交易行为的资产总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 的,则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如上述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和置换依据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规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则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须 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次性对外 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内的,董事会有权批准;若超过 该数额的,董事会应当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对外投资、项目投资 委托理财等,其投资权限是:涉及投资金额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若超 过该数额的,则须报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出售、收购和置换等 资产重组行为的权限是:涉及公司出售、收购 和置换的交易行为的资产总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 的,则须报请股东会审议。 如上述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和置换依据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规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则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须 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一次性对外提 供担保的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内的,董事会有权批准;若超过该 数额的,董事会应当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 请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本章程的规 定提起诉讼。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的 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的 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董事会(调整至第二节)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删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删除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删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删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删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删除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删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 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删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删除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删除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删除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删除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 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在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 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 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或其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 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除第一百八十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一百六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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