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60011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 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 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香港联合证券 交易所; 9、广告、媒体或其它宣传资料; 10、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公司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4、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和保守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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