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原材料价格,保证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三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使用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资金额度。 第五条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专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作为负责套期保值的管理机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套期保值的管理运作,下设决策团队、风控团队和操作团队,各团队的人员和主要工作如下: (1)决策团队:公司董事长、分管副总经理 主要工作: ①每月根据销售订单和生产计划确定当月是否需要操作新的期货合约;②确定期货品种、数量、测算价格、期限等交易要素; ③现有的合约是否需要平仓; ④负责领导风控团队和操作团队,向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 (2)风控团队:财务总监、审计部 主要工作: ①测算现有合约头寸是否合理,现金需求是否满足综合风控要求; ②对于市场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确保现有合约不存在无法平仓的风险。 如发现上述风险,立刻提交决策团队判断是否及时平仓。 (3)操作团队: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主要工作: ①负责期货合约所使用的出、入资金调拨申请; ②根据套期保值申请编制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 ③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提出平仓申请; ④接到决策团队指令后用最优的价格交易指定的合约和数量,包括开仓与平仓。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授权制度 第八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额度以内开展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重新进行预计和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执行与开展日常业务。各项期货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就公司套期保值关键要素,如保值品种、最高保值量、最大资金规模、目标价位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由决策团队在授权范围内决策。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期货决策权,只能将各自保值需求(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上报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决策,并统一进行期货交易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前,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订单或存货的数量以及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制定明确的套期保值方案;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公司制定。无论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的是内部或外部单位,均需由风控团队进行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授权操作团队选择合适的期货公司支持套期保值工作,选择的期货公司应在行业综合排名、研究力量及专业品牌等方面具有优势。 第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列明有权交易的时间期限、具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金额。 交易指令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章操作执行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严格执行下列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套期保值的交易指令。公司采购、销售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传递业务信息,对近期订单签订情况及现货市场价格行情,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决策团队,决策团队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交易指令并下发至操作团队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司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的开平仓策略。
第十八条每月结束后,风控团队对期货公司加盖公章的月结单与系统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进行核对并存档。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应控制现货与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风控团队应及时进行风险测算: (1)资金情况: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情况: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风险汇报和风险处理程序为: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团队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①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期货价格波动10%以上或账户资金风险度上升超过80%)时; ②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③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风控团队应立即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决策团队做出决策。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团队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并及时通知决策团队: ①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指令; ③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规定业务部门呈报的原材料现货报表,须结合实际情况提示或告知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风控团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进行检查,监督操作团队执行风险管理的落实情况,及时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各团队、各部门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决策团队汇报,及时实施补救。 第二十六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公司,并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责成期货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团队应立即报告决策团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损失。 第二十七条公司风控团队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正常进行,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授权风控团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应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六章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对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套期保值,需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司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套期保值,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与公司期货交易结算等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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