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002567):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下午15点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1,18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7人,代表股份115,58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7%。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0人,代表股份276,774,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36%。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007,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66%;反对5,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4%;弃权362,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6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052%;反对5,40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56%;弃权362,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1%。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