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相关表述删除或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半数以上”替换为“过半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规范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使用、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 原有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凯瑞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凯瑞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
| 人。 |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即可以查阅本
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在支付相关合理费用后
可以取得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复印件;
……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在
支付相关合理费用后可以取得章程、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
务会计报告的复印件;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
| |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或司法文书、法律文书确认的股东实施
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负有支
付义务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
董事会可以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直至该股东履行完毕赔偿责任或支付
义务;被限制权利的该股东可以向公司
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四十八条连续持股满六个月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10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10
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连续持股满 6个月且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
|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或变更会议召开地点,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或会议地点变更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必须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换
届或补选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与程
序: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连续持股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换届或补选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与程序: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 |
| 满 6个月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名董事候选人人选。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 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名董事候
选人人选。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
选人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 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
| 归为己有;
…… |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的二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的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
| |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删除)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删除) |
|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 第一百一十条……符合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但不满50%且不满 5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
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以上但不满
50%且不满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30%以上但不满50%且不满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符合以下标
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以上但不满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上但不满50%且不满 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任一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
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六)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高于2000万元但不足
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低于该范围标准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
(七)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的事项;
……
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等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以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额的30%以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任一
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
| | 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高于2000万元但不足
3000万元,或金额高于 2000万元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
于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金额低于 2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总经理审议。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删除)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
| | 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六)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七)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利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独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三至四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定预案,由股东会审议。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 | (删除) |
| 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
| |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
| |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七章监事会
…… | (整章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六)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
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六)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
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 |
| 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
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
变更程序: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删除)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
变更程序: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
| |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10
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10
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
| |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
|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普通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其持有的普通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
|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于”“高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