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39:07 中财网
原标题: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控,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的相
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4、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调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在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以上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
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4、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5、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6、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7、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8、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9、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10、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11、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12、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13、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14、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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