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43:24 中财网
原标题:福星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证券投资流程和审批程序,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市场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利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的证券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与责任部门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二条 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时间范围内,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应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证券投资涉及的资产项目进行核算。

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证券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对公司的影响、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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