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监会近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战略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战略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以上(含三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安排与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应该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对战略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收集战略信息,拟订公司长期战略方案; (二)检查和评估战略实施情况; (三)进行对外投资项目调研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制; (四)拟定公司购买、兼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股票、一年以上长期股权投资等资本运营初步方案; (六)负责记录并保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形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工作背景; (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对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公司章程》规定且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并检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给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工作议程。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为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方案: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三)公司收购、兼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方案; (四)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股票、一年以上长期股权投资等资本运营方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即视会议有效,讨论公司发展战略时,公司内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及议事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材料由战略委员会下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等; (二)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三)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针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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