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青岛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列示);2、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逐一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英派斯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英派斯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
公司经净资产整体折股方式变更设立,
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
公司经净资产整体折股方式变更设立,
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472052232。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
|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被董事会聘任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被董事会聘任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
产、销售钢管制品、钢塑制品及配件、
健身器材及配件、气膜场馆设施及配
件、钢结构场馆设施及配件、笼式体育
运动场地设施及配件、拆装式游泳池设
施及配件、水上体育器材及配件、办公
家具及配件、食品设备及配件、太阳能
产品及配件、电子设备及附件、体质监
测设备、医疗器械、康复训练器材及设
备、运动地板地胶、文化体育用品(各
类球、球拍、服装鞋帽等)、儿童滑梯、
游乐设施;体育公园规划设计、体育场
地设施施工及场地改造、市政公用工
程、装饰装潢工程、建筑总承包;体育
健身器材的维修、安装及售后服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技术
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体能训练
技术推广、健身指导、健身咨询、信息
咨询、教育咨询、体能训练技术咨询;
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内容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钢管制品、钢塑
制品及配件、健身器材及配件、气膜场
馆设施及配件、钢结构场馆设施及配
件、笼式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及配件、拆
装式游泳池设施及配件、水上体育器材
及配件、办公家具及配件、食品设备及
配件、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电子设备及
附件、体质监测设备、医疗器械、康复
训练器材及设备、运动地板地胶、文化
体育用品(各类球、球拍、服装鞋帽等)、
儿童滑梯、游乐设施;体育公园规划设
计、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及场地改造、市
政公用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建筑总承
包;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安装及售后
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
告;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
体能训练技术推广、健身指导、健身咨
询、信息咨询、教育咨询、体能训练技
术咨询;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
围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普通股。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注:公司发起人湖南文化旅游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名称于 2017年
5月 23日起变更为湖南文化旅游创业
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第十九条…… |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779.6976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779.6976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
| |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
|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
| 转让。 | 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5%
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5%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 ……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
| |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
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公司或组织侵占公司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
|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
| (十六)审议批准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对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或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
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7.除“上述1-6子项”所述非关联
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
类认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
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交易参考报
告、关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或修正)。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交易时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
的修订(或修正)已经更新并生效的,
在本条规定与该新生效规则发生冲突
时,股东大会有权按照新修订的规则先
行适用,本条所述也应由公司股东大会
及时更新以便适应该新生效的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者公
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第
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
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
|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
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
|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不含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
|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
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的,按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 |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
|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
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
|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下列情形进行表决时,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前的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当届董
事会补选董事时,当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按不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候选人或者补选董事的候选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不含职
工代表董事)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当届董
事会补选董事时,当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按不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候选人或者补选董事的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
生;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当届监
事会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按不超过拟选任的监事人数,
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人或者补选监事
的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
生;
(五)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作
出书面承诺。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
|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
| |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指定日期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或者
股东会决议指定日期就任。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
代表董事。 | 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
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
|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职务
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
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
董事的刑事责任。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
| | 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职务便
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止
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
董事的刑事责任。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 | 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
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
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
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事1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
少应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
董事长1名,可以根据情况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
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
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除“上述1-6子项”所述非关联
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
类认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
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交易参考报
告、关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或修正)。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交易时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
修订(或修正)已经更新并生效的,在
本条规定与该新生效规则发生冲突时,
董事会有权按照新修订的规则先行适
用,本条所述也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及时
更新以便适应该新生效的规则。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公司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以下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长对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
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可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下列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以下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可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
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但不包
括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
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 |
| 标准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
定,但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
险投资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事项: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
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
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7.除“上述1-6子项”所述非关联
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以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未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
达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不得被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总经理不得被授权审批
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
类认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
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交易参考报
告、关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或修正)。
董事长在审批上述交易时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
修订(或修正)已经更新并生效的,在
本条规定与该新生效规则发生冲突时,
董事长有权按照新修订的规则先行适
用,本条所述也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及时
更新以便适应该新生效的规则。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
(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如有)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的,按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执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
(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如有)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及
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3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
| |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
| |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
| |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
| |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
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
| |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除审计委员会
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
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
责人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可
以授予总经理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
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1名副总经
理代理。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
|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
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万元的情形。
……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
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
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单体及合并口
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万元的情形。 |
|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 ……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
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
序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
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
|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制定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着
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明确公司的
利润分配目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
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
决同意。
(八)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
应对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九)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需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每三年重新审
定一次。 | 应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明确公
司的利润分配目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需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
| |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第八章通知与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
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
传真方式进行。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未达”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少于”“未达”不含本
数。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
除上述所示修订内容外,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数字大小写替换、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未在表格中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