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6000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 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 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他境内外相关证券监管规定(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 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办法所称 信息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 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本办法及本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本公司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孰严原则。本公司应兼顾上海、香港两地证券市场的 监管规定,遵从孰严的原则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 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本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 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就此严格保密。 第五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七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的相 关规定,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交 易: 1.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银 行业务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 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财务 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等; 3.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 4.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5.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 6.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7.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8.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9.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10.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如有)进行交易。 第八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 信息做出报道或评论); (三)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异常 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的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应当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根据本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 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需说明申 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等; (五)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九)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十)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十一)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董事 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对于需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内部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联交所及/ 或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三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行、附属机构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出书 面保密承诺,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严格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做好信息保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董事长审批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 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 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归档。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的全部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总行相关部门;总行相关部门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分 支机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应密切关注、 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 关情况。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立即核实相关情 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定及 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一)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适用《保守国 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公司上 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 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 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