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688072):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08:12 中财网
原标题:拓荆科技: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审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一)审计人员应当按既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及过程进行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承担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或管理性工作;
(三)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行使职权并受其保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其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审计部应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熟练应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程序和技术;
(二)理解管理原则,深入领会会计学、经济学、商法、税收、金融和量化方法等;
(三)充分了解关键信息技术风险和控制以及可以获得的利用技术的审计方法;
(四)拥有良好的人际交流技能;
(六)识别舞弊信号的知识,充分了解有关评估舞弊风险以及所在组织管理舞弊风险的知识;
(七)其他必备的技能包括深入了解组织所在行业,实施和改进财务和运营方面所涉及流程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交换意见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因审计工作需要,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三)接触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参与制定、修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经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审计部或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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