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688072):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08:13 中财网
原标题:拓荆科技: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减持指引》第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