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13:14 中财网
原标题: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当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公司股本规模、股票价格、股权结构、每股净资产等则可以在因素,认为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四)公司该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适用于年度利润分配)。

(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前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其他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六)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八条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第十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二)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的绝1/2
对值] -1;若分子采取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第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充分披露下列内容:
(一)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提议人、提议理由以及每10股送红股、派息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二)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三)结合净利润、净资产的增长情况等说明高送转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匹配情况,或者结合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情况等说明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四)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五)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六)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不确定性等。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四条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分红的条件、形式、最低标准以及决策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拟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且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严格按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四条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二十五条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金融业上市公司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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