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0007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48:35 中财网
原标题: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水平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审查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制度和流程;评估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风险情况,并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意见以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成员由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财务管理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如遇重大突发风险,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报告,委员会作出评估后,向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当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当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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