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纯科技(60369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48:48 中财网
原标题:至纯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需要向外部单位报送、提供资料时,若该资料涉及内幕信息的,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二十八)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相关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汇总,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四)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办公室除组织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
外,还应组织编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有关内幕信息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函上签署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按规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当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业务类型             
证券代码603690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 人类 型自然人姓 名/法人名 称/政府部 门名称知情人 身份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 岗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知情人 联系电话知情日期亲属关系 名称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记 人登记时 间备注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至纯科技 公司代码:60369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2
注:“参与机构和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机构及其人员;注3:“时间”一栏,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注4:“筹划决策的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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