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7:26 中财网
原标题: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
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香港联交所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英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1.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及其董
事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3.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
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和公司其他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人员需审
阅公司定期报告,并有责任保证定期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4.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室职责
1.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
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送审、公告等具体事务。

2.负责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以准
确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单位解释信息披露相
关规则。

3.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
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相关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
权要求相关单位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六)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发生的未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信息编制工作的主责部门,负
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泄露,并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室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企业文化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相关宣传信息在媒体上的刊登。

企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送管理。

(七)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责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未披露信息。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亦包括符合《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下
同)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
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3月31日之前)、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8月31日之前)、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4月30日、10
月31日之前)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
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本办
法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股东会会议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
见书。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重大交易
1.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
押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除本条第(一)项第4、
5项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资产比率(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资产总
值)不低于5%;
(2)盈利比率(即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公司的盈
利)不低于5%;
(3)收益比率(即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的收
益)不低于5%;
(4)代价比率(即交易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其中市
值总额为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H股及A股于有关交易日期
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不低于5%;
(5)股本比率(即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
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面值)不低于5%。

4.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6.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一)项第2、3项规定。

(二)日常交易
1.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服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服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条第(二)项第1项(1)(2)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本条第(二)项第1项(3)(4)(5)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项第1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
其他《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
形(包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与非关联人士之间的某些交易)。

2.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百分比率(包
括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不低于0.1%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三)项第3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三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十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三十三)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三十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三十五)公司证券交易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三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香港证监会
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当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有效管理、收集公司及分子公
司的相关信息,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办法第四章
第二节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各单位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有义
务在知悉该重大事项后尽快(不迟于当日)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
会秘书室,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通知形式通报。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审
核,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批准的相关披露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室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初审,报董事会秘书审阅,
并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常规事务
性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初审,并报董事会秘书
审阅批准后可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核实后,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经董事长审批后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交由董事会秘书
室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
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应执行相
关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八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
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罚则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信息披露保密管理办法》,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
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履职或业
务需要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
知情人员范围严格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并根据需要签订保
密协议,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
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且公司不得授出期权或回购股份,或进行其他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所禁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单位应对各自负责的内
刊、网站、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违规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
未按本办法报告的,或报告的信息不及时、存在重大遗漏、错误、
虚假信息、误导等情况,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涉嫌违法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2021年修订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制订,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附件:1.信息披露基本流程图
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附件1
信息披露基本流程图
需提交董事
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会、股东会 董事会、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审议事项
的事件后,应在第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
审核并报告
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其他法律、
无需提交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指示 汇报及
董事会、股
编制 生成报
东会审议,
报告 告
但需披露
1.知晓即将发生重大事
事项
信息披露责任单位: 董事会秘书室
项报告信息披露报告
2.会同相关部门初审
各职能部门
3.要求报送信息披露资
职能中心
料、文件
4.及时报送及撰写初稿
直属单位
办理信息
5.生成公告汇报稿,并请
披露事宜
分子公司 相关单位复核确认
附件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部门、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信息披露联 络人姓名:职务:电话:
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及主要内容:   
备注:   
意见: 联络人署名: 日 期:   
意见: 负责人署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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