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并买卖公司股票管 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 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 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 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公司在 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届时 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