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 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 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情况紧急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 委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 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 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 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 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经与会独立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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