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 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证券投资决 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 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 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 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 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 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 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或股东会决 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根 据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 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 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管理须严 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签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管理。 为保障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设专户进行投资;即选 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证券机构开设资金账户。 建立健全完整的台账,做好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定期 向证券机构营业部索取对账单,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 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账务核算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 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 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 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 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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