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 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选任、任期、更换等事宜,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所列的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的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 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 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 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审议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项和行使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 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 有效沟通渠道。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 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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