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 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 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 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支配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 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 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 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2、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职务;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5、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指定个人提供服 务;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1、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体系 管理; 2、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或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1、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2、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 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 技术等;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4、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 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 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 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公 平的交易,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 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 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 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1、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2、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3、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4、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5、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 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 露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1、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2、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等状 态; 5、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在1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 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 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 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 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