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7:47 中财网
原标题:浪潮信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
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券
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披露信息,且披露
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债
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
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
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信用类债券前披露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公司对已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
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
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及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
(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债券
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
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
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第十二条规
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
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债券监管机构提交并披露
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
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等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债券监管机构申请暂
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
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执行。暂缓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
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
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债券监管机构
或市场自律组织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债券监管机构
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
与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
合并范围内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发生以下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告知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企业相关的未公开
的信息:
(一)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企业的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见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合并
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知悉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
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或通知时。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
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或未公开信息通
知当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
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
合并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立即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二十四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负
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合并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或未公开信息
通知当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
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根据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与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保存公司本办法项下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
为。

第二十九条为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其知晓的
涉密内容,应在服务协议里签订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对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
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
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公
司批准,擅自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等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
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
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对本办法涉及内容
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
律、法规及债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规或《公司章
程》变更后与本办法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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