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 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 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 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 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 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 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山东证 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 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 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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