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 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或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 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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