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公司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制定、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本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报送交易商协会,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公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二十二条 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规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需经董事会审批的经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露,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长签批后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送审批程序: (一)各分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的财务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编制所需资料,包括: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分子公司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将其董事会决议送达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送时间规定: (一) 披露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二) 披露季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在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交易商协会规则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本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即生效施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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