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60377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40:27 中财网

原标题:沃格光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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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7
第二节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3 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9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5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二、结论意见 ......................................................................................................................... 51
第三节 签署页 ......................................................................................................... 52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 5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 9月名称变更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沃格有限江西沃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创东方富凯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创东方富本深圳市创东方富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沃德投资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沃德星投资天门市沃德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德虹江西德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莞德闳东莞德闳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湖北通格微湖北通格微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沃格实业沃格(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成都沃格成都沃格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会合深圳市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北京宝昂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湖北宝昂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廊坊宝昂廊坊宝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四川宝昂四川宝昂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沃特佳深圳沃特佳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江西沃德佳江西沃德佳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莞沃特佳东莞沃特佳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莞兴为东莞市兴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汇晨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兴国汇晨兴国汇晨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沃格光电北京分 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
沃格光电东莞分 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
沃格光电深圳分 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
湖北通格微东莞湖北通格微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的分支
分公司 机构
湖北宝昂成都分 公司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 构
湖北宝昂合肥分 公司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 构
湖北宝昂霸州分 公司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 构
湖北宝昂天津分 公司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 构
东莞兴为西溪分 公司东莞市兴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溪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 构
香港沃格沃格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香港宝昂宝昂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湖北汇晨湖北汇晨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北极雄芯北极雄芯信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中德证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勤万信会计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 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3年 11月 5日签订的《江西沃格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人《公 司章程》
本次发行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
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发行人于 2018年 3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64.89万股,并于 2018年 4月 1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前次募集资金发行人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2022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期间
报告期末2025年 6月 30日
《公司法》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号——常见问题的 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6823/FY/2025-1249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第一节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1.发行人成立于 2009年 12月 14日,设立时为沃格有限,2013年 12月 13日,沃格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2.2018年 3月 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519号《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23,648,900股新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42号文《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的股票于 2018年 4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沃格光电,证券代码:603773。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其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 8月 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0698460390M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伟华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叁佰肆拾玖万零贰佰叁拾叁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现仍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3773;证券简称:沃格光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会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 2025年 6月 16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3-469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328号)、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玻璃基 Mini LED显示背光模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玻璃基 Mini LED显示背光模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不属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沃格有限系一家于 2009年 12月 14日经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系由沃格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13年 11月 5日,易伟华、创东方富凯、沃德投资、黄静红、创东方富本、杜平文等 6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基本信息、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宗旨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整体变更折股方案、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运作。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独立。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013年 12月 13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易伟华、创东方富凯、沃德投资、黄静红、创东方富本、杜平文。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有作为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持有沃格有限的权益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系明晰。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关系清晰,上述出资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股份公司。

3.发行人系由沃格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沃格有限资产或权利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书至股份公司名下。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总股本为 22,349.0233万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易伟华6,419.8328.73
2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辉睿 1号私 募投资基金1,180.005.28
3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4.154.36
4黄静红595.602.67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久嘉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50.002.46
6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18.471.87
7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256.061.15
8汇添富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险-汇添富国寿股份均衡股票传统可供 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55.551.14
9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185.800.83
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一零六组合161.370.72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易伟华合计控制发行人 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08%,其中:易伟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64,198,3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73%,易伟华通过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9,741,4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6%;同时,易伟华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易伟华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 67,043,169股(含本数)股票,若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且易伟华不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23,490,233股增加到 290,533,402股,易伟华届时仍控制发行人 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5.45%。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本总数 223,490,233股测算,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67,047,069股(含本数)股票,若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且易伟华不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23,490,233股增加到290,537,302股,易伟华届时仍控制发行人 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25.45%。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19号文批复及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42号文决定,发行人于 2018年 4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48,88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3.37元,募集资金总额 78,916.34万元。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于 2018年 4月 13日出具的勤信验字【2018】第 0025号《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3,648,88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8年 4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沃格光电,证券代码:603773。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9,459.5556万元,股本总额增至 9,459.5556万股。2018年 5月 4日,发行人在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共经历了 1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次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1次注销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2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 1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均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9,395,1518.68
境内自然人持股19,395,1518.6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04,095,08291.32
三、股份总数223,490,233100.00

(五)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证券数量(股)
1易伟华湖北天门高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8,889,236
合计28,889,236  
截至报告期末,易伟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64,198,3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73%,通过沃德投资控制发行人 9,741,4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36%,合计控制发行人 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08%;其质押的股份占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9.07%,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2.93%,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股份质押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的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详见附表一。

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电子产品及光电显示器件业务。其中,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板块涵盖平板显示光电玻璃的薄化、镀膜和切割;光电显示器件产品业务板块主要涵盖背光模组、触控模组、模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以销定产”,以客户订单为基础,结合客户需求、自身产能、原材料供应等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名称编号/编码发证机构有效期至
1.发行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3605360A0T新余海关2099.12.31
2.江西德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36053604BD新余海关2099.12.31
3.东莞德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4419360A8Y东莞海关2099.12.31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名称编号/编码发证机构有效期至
  人备案   
4.湖北通格 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22196003A仙桃海关2099.12.31
5.沃格实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4199631G4东莞海关2099.12.31
6.北京宝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111326047Z亦庄海关2099.12.31
7.湖北宝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22196002B仙桃海关2099.12.31
8.廊坊宝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1310962091廊坊海关2099.12.31
9.深圳沃特 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40316769P福中海关2099.12.31
10.深圳沃特 佳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书(三级)深 AQBJXⅢ 202200197深圳市应急管 理局2025.12
11.东莞兴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419960TR3东莞海关2099.12.31
12.东莞兴为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企业备案-东莞海关2099.12.31
13.深圳汇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403969212福中海关2099.12.31
14.深圳汇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粤 XK16-204- 06100广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2026.10.26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香港设立香港沃格及向香港沃格增资、北京宝昂在香港设立香港宝昂已取得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香港沃格、香港宝昂系根据香港法律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光电子产品及光电显示器件业务。其中,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板块涵盖平板显示光电玻璃的薄化、镀膜和切割;光电显示器件产品业务板块主要涵盖背光模组、触控模组、模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38,113.27万元、180,147.09万元、221,736.89万元、118,884.3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1%、99.33%、99.84%、99.9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辉睿 1号私募投资基金,易伟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控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境内控股企业包括江西德虹、东莞德闳、湖北通格微、沃格实业、成都沃格、深圳会合、北京宝昂、廊坊宝昂、湖北宝昂、四川宝昂、深圳沃特佳、江西沃德佳、东莞沃特佳、东莞兴为、深圳汇晨、兴国汇晨,境外控股企业包括香港沃格、香港宝昂,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合营企业,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包括湖北汇晨。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沃德投资、沃德星投资。

5.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6.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小节“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苏州远功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材料、 防静电产品、包装材料、电子设备、化工 材料(不含危险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及监控化学品)、实验室设备、广告显示设 备、办公设备、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广播 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劳保用品、办公文 具、日用百货、摄影摄像器材、装饰材料 的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服务;装修 装饰工程、弱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 华的妹妹的配偶持有该 公司 100.00%的股权, 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2.昆山万能达办 公设备有限公 司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通信设 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销售;办公 设备租赁及维修服务,IC数据卡技术服 务;弱电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 华的妹妹的配偶持有该 公司 25.00%的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3.昆山开发区琼 琳小吃店餐饮服务(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限 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 华的妹妹的配偶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
4.深圳市沃阳精 密科技有限公 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机械设备租 赁。许可经营项目是:精密金属结构件、 五金、机电产品及结构件、手术器械研 发、一类医疗器械及零部件、精密模具的 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锂电池加工、 销售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张春姣持有该公司 100.00%的股权,并担 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5.江西沃阳精密 科技有限公司五金、金属制品、模具、塑胶制品、通讯 器材、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开 发;锂离子电池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其它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张春姣持有该公司 73.90%的股权,并担任 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
6.新余市星元企 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张春姣持有该企业 95.27%的财产份额,并 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伙人
7.天门市沃集星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张春姣持有该企业 10%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该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8.深圳市斯蓝光 学技术有限公 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光学技术开发;无线电 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 统集成、研发与销售;无线接入设备、 GSM与 CDMA无线直放站设备、手机液 晶屏的研发与销售;数据库、计算机系统 分析;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 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 五金、木材、油漆(不含危险品)、消防器 材、环保节能材料的销售;模具设计。许 可经营项目是:电子认证服务;手机液晶 屏的生产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 持有该公司 100.00%的 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
9.深圳市博扬创 新投资有限公 司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光学技 术开发;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 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研发与销售;无 线接入设备、GSM与 CDMA无线直放站 设备、手机液晶屏的研发与销售;数据 库、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技术、电子产 品、生物技术、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建筑装饰材料、建筑 声学光学材料、五金、木材、油漆、消防 器材、环保节能材料的集成配套、销售; 模具设计;手机液晶屏的生产。(以上各项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认证服务独立董事姜帆持有该企 业 51.00%的股权,并担 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 经理
10.天津泰然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节能管理 服务;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 持有该公司 28.56%的股 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天津泰然储能 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节能管理 服务;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12.浙江麦泓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 国持有该公司 70.00%的 股权
13.樟树市竑翰信 息咨询服务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商务 秘书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 理,知识产权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平面 设计,个人商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项 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 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 国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4.江西兴期审计 师事务所 (2004年 12 月 21日吊 销)审计验资、查证、培训。独立董事李汉国持有该 企业 69.62%的股权,并 担任该企业经理
15.江西省江信国 际投资有限公 司(2008年 6金融、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农村、牧、 副、渔业投资、交通、科技、通信、药业 投资、信息产业开发、租赁、企业产权兼独立董事李汉国担任该 企业董事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月 10日吊 销)并、资本经营、物资、设备供销 
16.江西省老表实 业有限公司 (2004年 12 月 21日吊 销)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煤炭、 焦炭、化工产品、粮油及制品、普通机 械、木材、针纺织品、百货、摩托车及零 部件、日用杂货、汽车及零部件、五金交 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期 货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信息服 务、美容、美发、冷饮、食品、其他食品 的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 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独立董事李汉国担任该 企业董事
7.其他关联方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于尧发行人控股公司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2.贺道兵持有子公司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权
3.贺道洪发行人控股公司兴国汇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理
1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时间
1.徐文军发行人原董事、总经理2021年 8月离任
2.周慧蓉发行人原监事2022年 3月离任
3.熊振华发行人原监事2022年 3月离任
4.刘文高发行人原副总经理2022年 3月离任
5.张迅发行人原副董事长2022年 11月离任
6.陈玉罡发行人原独立董事2022年 11月离任
7.刘卫兵发行人原独立董事2022年 11月离任
8.肖珂发行人原董事2023年 5月离任
9.张雄斌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2022年 11月离任财务总 监职务,2023年 5月离任 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时间
10.汪科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4年 1月离任
11.创东方富凯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2023年 4月减持完毕,减 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2.创东方富本创东方富凯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 4月减持完毕,减 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3.天捷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联营企业,发行人 曾持有该公司 40%的股权2022年 12月转让
14.华彩文投(北 京)文化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联营企业,沃格香 港曾持有该公司 49%的股权2024年 11月转让
15.深圳市伟讯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易伟华曾担任该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并与董事、总经理张 春姣曾合计持有该企业 100.00% 的财产份额2023年 3月注销
16.深圳市嘉迅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张春姣曾 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易伟华曾合计持有该企业 100.00%的财产份额2023年 3月注销
17.江西瑞奇期货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该公司董事2021年 5月离任
18.南昌灏瑞科技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5年 9月注销
19.江西瀚福实业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该公司总经理2022年 11月离任
20.华农恒青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该公司董事2024年 1月离任
21.深圳中电港技 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帆曾担任该 公司董事会秘书2024年 5月离任
22.江西省铁路航 空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 任该公司董事2024年 8月离任
23.黄向共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 8月离任
24.光友慧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 8月离任
25.熊伟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 8月离任
(二)关联交易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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