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603658):安图生物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46:02 中财网
原标题:安图生物:安图生物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现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安图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标的为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产品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投资标的仅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券商收益凭证、券商现金管理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第六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网银签订电子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现金管理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名义设立现金管理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现金管理产品。控股子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现金管理产品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现金管理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或剩余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金管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五)现金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进行现金管理业务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现金管理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现金管理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说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层指派财务中心相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产品收益与风险的分析、评估,及时分析和关注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发生现金管理事项当日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审查委托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信息控制
第二十条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就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中心应确保提供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中心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协议约定,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财务中心应关注现金管理产品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审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公司制度《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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