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603658):安图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审计部对进出口业务开展审计工作,成为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之后,应持续对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实施审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预算软件及OA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实施流程: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选择决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采用纸质邮寄或携带、邮件等);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工作; (五)汇总问题与沟通: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建议,并在审计终结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确认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责任; (六)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 (七)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八)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则按公司有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及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有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如借阅审计档案,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整改情况及后续跟踪; (六)申诉、申请复核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审计工作相关电子底稿;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三十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履行公司保密条款的。 第三十条审计处罚意见 凡有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审计部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提请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一)审计部有权向公司行政中心提请对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评级为C,并不得因其他事项考核结果而抵消; (二)提请禁止相关责任人参加半年或全年晋升、调薪。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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