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603707):健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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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6:5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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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健友股份:
健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代码:603707 公司简称:
健友股份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年 月 日
2025 11 12
目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及工作细则的议案..................................................................................45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
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同时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公司会务组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发
言顺序按照所持表决权的大小依次进行,临时需要发言的股东,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原
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作答。
五、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律师参加计票和
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七、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请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在会
场内请勿大声喧哗,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自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9:15至2025年11
月12日(星期三)15:00。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16号)
会议主持:董事长唐咏群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和公司有关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四、推选现场计票、监票人。
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
七、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八、休会,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将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汇总。
九、复会,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取消监事会设置,《公司章程》中删除“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3、在“股东和股东会”一章中,新增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内容,明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要求,调整股东会职权等内容。
4、在“董事和董事会”一章中,董事会组成由“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变更成“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调整董事会职权等内容,同时新增了“独立董事”一节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等内容。
5、因2024年股权激励回购注销、2024年4月至2025年9月期间“
健友转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由161,664.8684万元(万股)变更为161,563.4969万元(万股)。
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除前述修订情况外,《公司章程》的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取消监事、监事会等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2日
附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664.8684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563.4969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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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 份 | 第三章 股 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份总额为
161,664.8684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总额为161,563.4969万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
| |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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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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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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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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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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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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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复制的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且相关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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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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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
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
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请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
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
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机关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核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
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请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
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
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
司法机关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核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
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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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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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
| 内举行。 | 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 |
|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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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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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明确载明投票
的时间、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或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明确载明投
票的时间、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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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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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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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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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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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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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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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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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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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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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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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
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
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
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
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
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
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
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
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
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 第八十一条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
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
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
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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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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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
事、监事的人数为2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数
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
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或监事各自得票的数量
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
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
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
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
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
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
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此产生当选的董事
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则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五)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
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
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然
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原任
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
有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至新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
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
人数为2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表决实行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
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
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
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
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
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
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此产生当选的董事,
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
第(五)款执行。
(五)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
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
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
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由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
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独立董事的提名
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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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
|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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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