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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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8:3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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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格力博: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声 明 .................................................................... 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 5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 7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3 五、备查信息 ............................................................ 14
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格力博、公司 | 指 |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件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等待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尚未
成就的期间 | | 行权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持有的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 | 行权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
票期权可以行权的期间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报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徐翔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 2024年 8月 30日至 2024年 9月 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4年 9月 1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7、2024年 11月 7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5年 8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9、2025年 9月 3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0、2025年 11月 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总体可行权比例为 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4年 11月 7日登记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于 2025年 11月7日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第一个行权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行权:
| 行权条件 | 达成情况 |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
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
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除上
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
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考核年度为 2024 年
度,具体考核指标为:
以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3.0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
为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依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口径,公
司 2024年营业收入为 542,554.28
万元,相较于 2023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 17.52%;满足考核条件。 | |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
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3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1 名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
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
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
余 15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均为“合格”,对应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为 100%,其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予以全部行
权。 | | |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 | 合格 | 100% | | | 不合格 | 0% | | | | |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第一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158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4.4949万份。
3、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可行权情况:
| 序
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份) | 本次可行
权数量
(份) | 本次可行
权数量占
首次获授
数量的比
例 | 尚未符合
行权条件
数量(份 | | 1 | 庄建清 | 中国 | 职工董事
副总经理 | 300,000 | 90,000 | 30.00% | 210,000 | | 2 | 徐友涛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300,000 | 90,000 | 30.00% | 210,000 | | 3 | LEE
LAWRENCE | 英国 | 董事 | 200,000 | 60,000 | 30.00% | 140,000 | | 4 | GAO SIRUI | 美国 | 核心员工 | 114,022 | 34,206 | 30.00% | 79,816 | | 5 | HAHN KLAUS
KARL | 美国 | 核心员工 | 254,653 | 76,395 | 30.00% | 178,258 | | 6 | BARKLEY IV
JOSEPH AMOS | 美国 | 核心员工 | 42,442 | 12,732 | 30.00% | 29,710 | | 7 | HOLZWORTH
KEVIN
BARTLETT | 美国 | 核心员工 | 169,768 | 50,930 | 30.00% | 118,838 | | 8 | MARCHESE
ANTHONY
MICHAEL | 美国 | 核心员工 | 169,768 | 50,930 | 30.00% | 118,838 | | 9 | BINGHAM
DOUGLAS
JAMES | 美国 | 核心员工 | 84,884 | 25,465 | 30.00% | 59,419 | | 10 | LOVE
LEONARD
LEWIS | 美国 | 核心员工 | 84,884 | 25,465 | 30.00% | 59,419 | | 11 | SUCHOZA
NICHOLAS
DANE | 美国 | 核心员工 | 60,000 | 18,000 | 30.00% | 42,000 | | 12 | REALI
MICHAEL
ANTHONY | 美国 | 核心员工 | 169,768 | 50,930 | 30.00% | 118,838 | | 13 | EICHEL
CHRISTOPHER
JON | 美国 | 核心员工 | 40,000 | 12,000 | 30.00% | 28,000 | | 14 | MURPHY
RYAN MARK | 美国 | 核心员工 | 40,000 | 12,000 | 30.00% | 28,000 | | 15 | RAWLS
SARAH WHITE | 美国 | 核心员工 | 40,000 | 12,000 | 30.00% | 28,000 | | 16 | MARTINEZ
CLAUDIA
LIZET | 美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17 | KVARBY PER
HENRIK LARS | 美国 | 核心员工 | 70,736 | 21,220 | 30.00% | 49,516 | | 18 | BAKER
STEPHEN
FARRELL | 美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19 | BISHOP ERIC
JOHN | 美国 | 核心员工 | 42,442 | 12,732 | 30.00% | 29,710 | | 20 | MORTON
TODD | 美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 ANDREW | | | | | | | | 21 | GOMEZ
JIMMY JOHN | 美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22 | 吴迪 | 中国 | 核心员工 | 19,684 | 5,905 | 30.00% | 13,779 | | 23 | FOLK JUSTIN
L | 美国 | 核心员工 | 20,000 | 6,000 | 30.00% | 14,000 | | 24 | DUROT JEAN
CHRISTOPHE | 法国 | 核心员工 | 120,000 | 36,000 | 30.00% | 84,000 | | 25 | GALLIADI
ANDREA | 意大利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26 | DOUQUE
ANDRE | 德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27 | CHARDON
EDOUARD
ULLRICH | 法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28 | UHLENBERG
MAXIMILIAN | 德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29 | 施育琳 | 中国台
湾 | 核心员工 | 50,000 | 15,000 | 30.00% | 35,000 | | 30 | TEETZEL
DEREK JAMES | 加拿大 | 核心员工 | 40,000 | 12,000 | 30.00% | 28,000 | | 31 | BERGSTROEM
JONAS
WILHELM | 瑞典 | 核心员工 | 70,736 | 21,220 | 30.00% | 49,516 | | 32 | KROLL MARIA | 瑞典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33 | NAESLUND
JENS MIKAEL | 瑞典 | 核心员工 | 40,000 | 12,000 | 30.00% | 28,000 | | 34 | ARNELL
THOMAS
ROLF | 瑞典 | 核心员工 | 19,684 | 5,905 | 30.00% | 13,779 | | 35 | FISHER
COREY SCOTT | 美国 | 核心员工 | 30,000 | 9,000 | 30.00% | 21,000 | | 36 | 陈建勳 | 中国台
湾 | 核心员工 | 33,500 | 10,050 | 30.00% | 23,450 |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122人) | 4,586,240 | 1,375,864 | 30.00% | 3,210,376 | | | | | 合计(158人) | 7,483,211 | 2,244,949 | 30.00% | 5,238,262 | | | |
注:以上不包括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共计34名。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3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71.9369万份由公司注销。
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且已取得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相关工作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6号, 格力博车事业部 电 话:0519-89805880
传 真:0519-89800520
联系人:徐友涛
本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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