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格力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2、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行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括审查确认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实际可行权数量,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相关事项,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等。 (二)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情况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11月7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二)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出具的说明,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71.9369万份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可开始行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陆 婷 经办律师(签字): 任竞怡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5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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