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00222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告义务。 , , 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 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 将定期报告提交交易所并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相关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拟相 关议案,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文稿; (五) 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的,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或/及 股东会; ( ) 六 将临时报告提交交易所并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 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建立并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或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