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30085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其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不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补选新委员;补选完成前暂停行使职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可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一)提供考核所需资料(财务指标、职责范围、绩效数据等); (二)筹备会议并执行决议;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配合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或变更; (三)拟分拆子公司中董事及高管的持股安排;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应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及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制定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奖惩制度; (三)审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实施年度绩效考评;(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薪酬计划审批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工作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及分管工作; (三)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四)业务创新及创利能力绩效数据; (五)薪酬分配规划的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被考核人员向委员会述职并自我评价;委员会按绩效标准进行评价,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会议通知提前3日发出,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 第十八条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需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签字授权书;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责。 第二十条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中,委员签字视为出席并同意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需回避表决;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者)决议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可邀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求: (一)明确记录因利害关系回避的委员及原因; (二)出席委员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三)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及列席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新增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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